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爲;
(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爲;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爲。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實事求是。以事實爲依據處理檢舉控告,鼓勵支持檢舉控告人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
(二)依規依紀依法。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以及信訪工作有關規定處理檢舉控告,引導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問題。
(三)保障合法權利。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爲,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四)分級負責、分工處理。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檢舉控告,建立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六条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科学研判政治生态,更好服务群众。
第二章 檢舉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的;
(三)撥打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電話反映的;
(四)向紀檢監察機關的檢舉控告網站、微信公衆平台、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台發送電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設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對其他機關、部門、單位轉送的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的檢舉控告,應當按規定予以接收。
第八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明确承担信访举报工作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开检举控告地址、电话、网站等信息,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归口接收检举控告。
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對收到的檢舉控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负责任地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建立紀檢監察幹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對涉及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應當定期梳理彙總,並向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黨中央工作機關、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機關、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三)基層紀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受理檢舉控告。
各級紀委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本機關幹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第十二条 对反映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接到检举控告的,经与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协调,可以按规定受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爲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事項,通過來信反映的,應當及時轉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通過來訪、來電、網絡舉報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應當告知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第三章 檢舉控告的辦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经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应当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逐件登記、建立台賬。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對屬于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不得擴大知情範圍,不得複制、摘抄檢舉控告內容,不得將有關信息錄入檢舉舉報平台。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及时予以转送。
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轉送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登記,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或者轉辦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監督檢查部門對屬于本級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經集體研究並履行報批程序後,以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處置,或者按規定移送審查調查部門處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
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屬實情況、向檢舉控告人反饋情況等。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檢查督辦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发函交办:
(一)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存在明顯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問題典型、群衆反映強烈的;
(三)對檢舉控告問題久拖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交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并报送核查处理情况;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交办的检举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
(一)超過期限仍未辦結的;
(二)組織不力、核查處理不認真,或者推诿敷衍的;
(三)需要補充核查、重新研究處理意見或者補報有關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检举控告承办机关对拟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应当集体审核研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可以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核實是否屬于實名檢舉控告。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匿名检举控告,属于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程序受理。
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迹、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爲,確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准。
第三十条 虽有署名但不是检举控告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或者无法验证的检举控告,按照匿名检举控告处理。
第六章 檢舉控告情況的綜合運用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以及檢舉控告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專題分析。
對問題集中、反映強烈的地區、部門、單位,可以將相關分析情況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巡视巡察工作机构要求,及时提供涉及被巡视巡察地区、部门、单位的检举控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爲提出檢舉控告;
(二)申請與檢舉控告事項相關的工作人員回避;
(三)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渎職等違紀違法行爲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
(五)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者獎勵;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誇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三)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四)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
(五)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確對待檢舉控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組織、依靠組織,配合做好了解核實工作,實事求是說明問題,不得對抗審查調查;
(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打擊報複;
(四)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說明、辯解;
(二)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理、處分時,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
(三)申請反饋核查處理結論;
(四)對所受處理、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複審;
(五)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渎職等違紀違法行爲提出檢舉控告;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章 誣告陷害行爲的查處
第三十九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嚴重幹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三)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責任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二)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
(三)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核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第四十八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
(一)本人是被檢舉控告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被檢舉控告問題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檢舉控告問題公正處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商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被檢舉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損害財産、名譽等打擊報複行爲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
(二)向被檢舉控告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通報情況;
(三)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五十一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壓、篡改、僞造、撤換、隱匿、遺失或者私自銷毀檢舉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權限,擅自處理檢舉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檢舉控告人信息或者檢舉控告內容等,或者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的;
(四)隱瞞、謊報、未按規定期限上報重大檢舉控告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利用檢舉控告材料謀取個人利益或者爲打擊報複檢舉控告人提供便利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中履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能的部门和跨部门组建的审查调查组。
第五十四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和国有企业、高校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